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市农机监理所:为切实有效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机制的意见》(厦安字〔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机安全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机制,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机制(一)强化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各区农业(农机)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农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职责规定,认真履行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二)健全完善农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市农业局每年向各区下达年度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任务和事故控制目标,各区农业(农机)部门结合实际逐级分解下达,层层抓好落实,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跟踪考核机制加强落实农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跟踪督查和年终考核。市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协调和检查,对各区农业(农机)部门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其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推进重点工作开展,完成农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情况等,开展半年跟踪督查和年终考核,督促抓好落实。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报告通报机制严格落实农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市农机监理所定期(或按照要求)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培训考核等重点工作进度情况及统计分析,向市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市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定期进行综合分析,对工作部署及时、重点工作进展迅速、采取措施扎实、工作成效明显的,由市农业局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由市农业局进行通报批评。四、安全生产点评警示约谈机制(一)坚持履职报告点评制度。各区农业(农机)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5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由市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点评。(二)坚持分管领导工作报告点评制度。各区农业(农机)部门分管领导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向市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大事记,市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点评。(三)坚持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通报制度。市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本市区域内农机事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警示通报:1.对农机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大幅度上升的地区;2.发生较大及以上农机生产安全事故的;3.事故超过控制目标序时进度的地区;4.市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进行警示通报的其他情形。(四)健全完善农机安全生产约谈机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业局可以对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1.发生较大及以上农机事故的,或者一般事故超过控制目标序时进度的。在开展约谈的同时,各区农业(农机)部门应于发生农机事故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局作出书面检查报告;2.一段时间内一般农机事故多发频发的,或者农机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具有典型性的,或者死亡人数合计超过控制目标序时进度的;3.组织领导不力的,未对农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认真部署,且进度缓慢的,或者被上级政府安办通报,重大事项督办不力、落实不到位的;4.存在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5.对所辖区存在重大农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6.不依法依规组织核查有关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信访、举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7.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五、事故查处和重大事项督办机制(一)完善农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查处督办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格查处农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产经营性较大农机事故要严格按照省农业厅督办要求完成并落实督办事项;生产经营性一般农机事故由市农业局挂牌督办。(二)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督办制度。市农业局对农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以及上级领导及部门重要批办件、信访件等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项,进行专门督办,深入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论证,提出针对性措施、办法,跟踪指导和督促落实。(三)完善重大农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各区对农机企业存在重大农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必要时挂牌督办,明确督办事项和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企业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仍拒不整改治理的,提请区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六、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一)坚持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完善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半年跟踪督查、年终考核评比制度,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任务和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的,由市农业局予以表彰通报和奖励。对认真履行农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工作成绩显着的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二)完善农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各区农业(农机)部门农机安全生产评先评优“一票否决”:1.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农机生产安全事故的;2.年度农机事故指标超过控制目标的;3.年度农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不达标的;4.谎报或隐瞒不报一般以上农机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恶劣影响的;5.对责任事故查处督办、重大事项督办工作不落实、无故拖延、敷衍塞责的。各区农业(农机)部门要根据本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办法,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